通奸除罪化与婚姻稳定性——一个非道德性角度的分析
释昭慧
“通奸除罪化”最被质疑的是:它会不会动摇婚姻的稳定基础?我们不妨检视此一命题:
大前提:维持婚姻的稳定性非常重要。
小前提:通奸除罪化会动摇婚姻的稳定性。
结 论:因此,通奸不宜除罪化。
这两个预设前提,放在个案或社会的情境之中加以检验,可能都有问题。第一、通奸罪的存在,或许并非维持婚姻稳定性的关键要素。第二、依个案来看,苦聚不如乐离,恶质的婚姻(例如:丈夫有凌虐妻儿之暴力行为),未必见得需要维持其稳定性。还有,在社会变迁之中,婚姻的稳定性也已不再如过往这般重要了。
从因缘条件的供需法则以思量之,则婚姻的稳不稳定,常系乎婚姻双方的心理需求、现实因缘,与社会文化所提供的背景条件;通奸罪之存在与否,反而不是关键性要素。社会背景的部分且先不谈,就婚姻双方而言:
第一、倘若双方都有让婚姻存续下去的心理需求与/或现实利益,就自然容易维系稳定的婚姻关系。
第二、倘若只有单方面具足此一心理需求与/或现实利益,则其有两种对应之道:一、无论如何屈居劣势,也会想办法维系婚姻关系。古代无经济自主条件的女子,不得不容忍丈夫外遇或三妻四妾,将原属男子与女人间的情欲矛盾,转化成“两个乃至多个女人和平共存”的局面,即属此一情况下出现的婚姻稳定性。二、为了维系稳定的婚姻关系,不惜将危及此一关系的第三者予以歼灭或严予惩罚。于是,争宠、捉奸、情杀之事,层出不穷;通奸罪到最后大都演变成“两个女人的战争”,罪魁祸首的男子反而在一旁纳凉,原因在此。
第三、倘若双方都无此一心理需求与/或现实利益,则婚姻之稳定性自会大幅削弱。晚近社会中,离婚率大幅提高,非婚姻之同居关系也极为寻常,这绝非“人心不古”之泛道德论所可解释,它所反映的只是现实层面的供需法则:当代人心或社会,对婚姻制度的现实需求,已不若古时来得这般殷切了。
人类因情欲而必须付出生养后代的代价,而女性的怀胎期与后代的幼弱期又极其漫长,在这母子亟须保护的期间,保护的责任归属问题,使得人类不得不发明出种种婚姻制度。母系社会的制度,也许比较符合情欲的原型——它把此一责任归属,置于女性的兄弟之中;舅舅有保护姊妹与甥儿的责任。在父系社会中,此一责任归属转置于情欲行为当事人身上,于是,丈夫有保护妻(妾)与养育儿女的责任,但前提是:妻(妾)必须向单一男性输诚,以确保儿女血统的纯正。
然而这种供需层面的现实考量,却逐渐演变成在“情欲忠诚度”方面男女不对等的道德、习俗乃至法律。为了矫治这种不公平与非正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出现了,它照顾到了爱情所难以避免的“占有欲”,规范了男女双方的对等忠诚,因此它也较诸父系社会,照顾到了女性在实质上与精神上的保障——依法男子不但不可三妻四妾,也不得拈花惹草。
但是法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习俗能立刻跟进,所以社会习俗对女性“情欲忠诚度”的要求,还是比对男性的要求苛刻得多。在此文化制约之下,那些受到外遇之害的女子,大都在“惩罚配偶与第三者”与“只惩罚第三者”的两个选项之中,选择后者;对她们而言,这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是符合其“利己原则”的。这已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文化问题。文化是无孔不入的,简直让人找不到下手变革的着力点,于是部分女性主义者转而诉诸法律,希望在形式上先将“通奸的刑事罪”全面解套,以免它徒然演变成“两个女人的战争”,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与非正义。
还有,避孕术成功后,两性可以有婚姻关系,而亲子的牵系不一定存在;女性经济独立后,可以无婚姻关系,却拥有自给自足的生活能力;试管婴儿的医学技术发达之后,单身女子更有了不透过“性”即得以生育子女的条件。这一切,都改写了传统婚姻、家庭与亲子关系的概念。情欲自主论、通奸除罪论,都是在这些社会所提供的背景条件具足之后,才被提出来的“后现代情欲观”。
这些观念,颠覆了“万恶淫为首”、“糟糠之妻不下堂”等等汉民族传统的道德观与法律观。它在情理上是否都站得住脚?容可再议,但它在事实层面的发展,却印证了一项佛陀所开示的法则——“缘起”:一切现象都随因缘而变迁生灭,无有永恒(是名“诸行无常”);一切现象也不可能独立自存,而是因缘条件制约的结果(是名“诸法无我”)。此一定律,证诸攸关婚姻课题的道德讨论或法律诉求,显然若合符节。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于尊悔楼
——刊于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自由时报》“自由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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