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曾与人同居或堕胎,是否“边罪”?(93.1.12)
友人告知:一位戒子在俗之时,曾有与人同居的行为,另一戒子在俗之时曾因故堕胎,某一特重持律的戒场,鼓励戒子尽量发露过往罪愆,该两人发露之后,立刻被戒师逐出了戒场,理由是他们犯了“边罪”,依律已抵触遮难,不宜受戒。其中一位戒子被逐之后,无颜再回常住,自此漂泊在外,痛不欲生。
笔者闻言怆然。一个永不舍弃众生,容许众生忏悔改过,强调“忏悔则安乐”的宗教,竟狠心摒弃了修学向道的戒子,这是何等残酷的事。
笔者进一步告诉友人:该戒师说此二个案犯了“边罪”,其实是错误的。因为“边罪”专指具足戒中的四重禁(波罗夷)而言,是只有受过比丘戒或比丘尼戒才可能毁犯的。盖僧尼既已受戒,复犯此四重罪,则犹如佛法边外之人,不堪再重入净戒之海,故称边罪。上两项个案的同居与堕胎行为固然不妥,但都是在俗(甚至还未成为三宝弟子)时的行为。未受五戒之前,容或有此过失,也谈不上“犯戒”,更别说是触犯僧尼罪法中最为严重的“边罪”了。
然则那些以“持律”自期的人,怎么能因此而阻绝个案的向道之心呢?他们的“戒禁取见”,牺牲了多少无辜第三者!两戒子一心求哀忏悔,却落得如此悲惨的下场,往后又有谁敢真诚发露自己的过失呢?思及于此,不胜浩叹之至!
二、证果是否需要僧团认证(93.1.12)
有位居士问笔者:一个人证得圣果,是否要经过他人认证,或如同天主教的“封圣”一般,经过教会认证呢?笔者告知:无此需要,依经所述,这是“自知、自作证”的事。他又问:有没有自我作客观检验的要件?笔者答道:这倒是有。例如,初果断三结,二果断五顺下分结,三果断五顺上分结等。详如经论所述。
居士复问:为何不提交僧团会议加以检验?笔者答道:一、自作证是自受用,原与他人或僧团无涉,所以不须由僧团认证。二、证得圣果的人,在僧团中也没有任何特权(僧团完全照受戒先后叙次),所以没有必要提报僧团裁示。三、僧团凡圣杂处,设若一大界内(即某一僧团地界之内)的僧众全属凡夫,又凭什么透过会议来认证某人是否成圣呢?
但是若有比丘僧尼自认为他已证果,旁人依其长期言行,自可检验其是否已经确证。如果知见不正,却说他已断三结,或是遇境逢缘而烦恼现行,却说他已证得四果,这时旁人可以提报僧团会议,由僧团进行了解,看他是属于未证而自以为证的“增上慢”,还是明知未证,却骗人说自己已经证果的“大妄语”。如果是前者,由于属于无心之失,可予诃责并纠正之;如果是后者,那就要将他驱出僧团。
且依戒律规定:即使是真的证果了,也不得向未受戒人说过人法(包括神通与证果事),以免炫异惑众,而招惹来自损损他的后遗症。所以僧团不必认证个案是否已经证果,却可客观地依个案之言行,而对其未证言证或夸示修证之行为,给予适当之处分。
成佛是无量大劫以后的事,所以先期蒙佛“授记”,容有鼓励当事人与在场第三者的作用。但证果却是当前自受用的事,不必经由佛陀作事先之授记,也不必经由僧团作事后之认证,最重要的是,当事人不宜大事夸耀,僧团也完全不依证果与否来叙次、列等、给予特权。将证果完全定位为当事人“自作证成就游”的事,这时,旁人的认证成了多余之举。
三、女性生理缺陷与出家遮难(93.9.13)
广东耀行法师九月十一日来函询问:有一女居士成年以来从未有过月经。医生诊断是天生子宫发育不全,现在她发心要在寺院出家,不知可否。拙函致答如下:
这在严格定义下属于“黄门”,是犯遮难的。若就妇女而言,不能生子者,谓之“石女”;欠缺女根之势用者,谓之“不女”。《毗奈耶杂事》指出二形女、二道合女、常流血女、无血女、道小女、转根等。这种无生殖能力的情形,属于无血女或石女。
当然,此中犹有争议,例如:受术割除子宫者与已停经者,难道也是“不女”“无血女”或“石女”吗?有的戒师就从严解释,竟然连已停经之女性都不准其受具足戒。但我认为,毕竟女性停经或子宫发育不全,这与男性身为“黄门”而易产生性格上的变易,其情形还是有所不同。因此,我认为,“不女”等的定义,应是持律者比照男性“黄门”而制定出来的标准,但没有顾及两性间性生理影响性心理的差异。
如果这位女居士并没有因该种病而影响心理健康,当然不妨出家;如果依然有疑虑,也可建议她以在家身修学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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