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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相经笺要集注

发布时间:2023-11-27 13:01:28作者:修行

  五戒相经笺要集注

  ◎广化律师

  夫五戒者,一切世出世间诸善法戒之根本也。佛法以五戒开演八关斋戒、沙弥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乃至梵网菩萨十重四十八轻之一切戒法。依之渐次修学,三聚悉持,清净无犯,得圆满成就尸罗波罗蜜,乃至圆满无上菩提。何以故?受持五戒,破贪嗔痴烦恼。持不杀生戒,破嗔,杀罪由嗔心起故。持不盗、不淫戒,破贪,以盗、淫之罪由贪心起故。持不妄语戒,破痴,妄语由痴心发起故。持不饮酒戒,消除放逸,饮酒能破诸戒故。谓财、色与酒,是三种惑,臣耽丧家,君重亡国。

  受持五戒者,近报人天,远证佛果。《优婆塞戒经·五戒品》云:“若有说言离五戒已度生死者,无有是处。善男子,若人欲度生死大海,应当至心受持五戒。”

  或问曰:五戒为佛弟子修身行道之规约也,何关国计民生、世界和平?

  答曰:君不闻乎?平天下之本在国,治国之本在家,齐家之本在修身;身修而后家齐(持五戒即是修身),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当知要图世界和平、民生乐利,当自人人受持五戒起。五戒对于世出世法,有如是广大功德,是故经云:“有善男女布施满四天下众生,四事供养,尽于百年,不如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以戒法类通情非情境故也。”

  近来授受五戒之风盛行,本是好事,但传戒时间仅仅数日,且忙于仪轨之演练、斋供之奉献,剩余少许时间讲演戒法,致使诸戒子,对于所受之戒法,不知持、犯;既犯矣,又不知重、轻,可悔、不可悔,于戒相上产生迷惑。方才上山受戒,下山即便犯戒,却不知其非。然已受戒而犯戒者,罪加一等。愚顽者,罪上加罪,不知悔改;懦弱者,掉头而去,不再信佛。如是等辈,诚可怜悯。复有存心忏悔受持净戒者,恨不得其门而入,彷徨无主。因本寺家风,着重“持戒念佛”,遂纷纷要求老衲,开讲《五戒相经笺要》。

  盖此经于藏经中虽有蕅益大师之笺要及弘一大师之补释,然皆为文言,流通不广,所以大众劝请老衲重新宣讲,讲毕以通俗文字记录印制成书,流通益世。令已受五戒者,认识戒相之持犯轻重,使无疑惑;而未受五戒者,发心受戒,修诸功德,普利人天。

  吾哀其心诚而语切,极悲悯之,欲令成就,而老病交加,心余力拙,嘱待与诸同学商量以后再作决定。退而谋诸昆,众曰:“可也。”吾曰:“怎么可?吾说话含糊,声音沙哑;手指发抖,难以成书,如何可行?”众曰:“说话不清,以传译宣之;手不能书,以笔录为之。为利众生,突破万难,不亦可乎!”吾久欲分工合作,弘法利生,疑而不决,今闻众意,欣然颔首可之。

  于是大众欢喜雀跃,热心促成。当场遴选传译、记录、证义、问难、润色及印制等职事。长老比丘为影响众,沙弥和行者为当机众,老头陀法师为随喜众……其余诸出家在家僧俗人士亦随喜参加。执事分配已竟,立即各就各位展开工作。首由老衲宣讲经文,讲解要义,继之辩论词义,其后再作结论,记录成章,证义不误,终而润色,排版印刷。课程进度,均按预定计划行之,排除困难,日有进展。不出一年,即告完成,行将出版,执事者乃问序于老衲。吾乃欣然题词曰:

  弘法利生佛子天职分工合作各尽其力

  弘扬五戒尤为要切朝斯夕斯念兹在兹

  献身献心令始令终发菩提心有愿必成

  佛历三〇二二年

  公元1995年

  岁次乙亥夏安居中

  惭愧比丘广化谨序于台中市南普陀寺丈室

  ◎昙昉

  《五戒相经笺要》今有二本:金陵新刻,校点疏略,文字句读并多讹舛;旧刻莫审所出,较前为善,而流布者希,觅求非易。今检丽藏古本,旁考大律,详校经文,小有改订,并分章节,指序条贯,虽于文义,不无割裂,取便初学,非无益矣!别述补释三章,录于卷末,敢以浅学,响附前规,明哲傥览,幸为研尽,备其未详也。是岁后十三年岁次颛顼之虚。

  一、凡是戒经之原文,皆大一号字,书皆顶格;古德之注释文字,为小一号字,并低一格;述者之注释,则低二格。

  (注:因本书为横版,不能按照竖版格式要求,故以字体变化加以区分。戒经之原文用黑体,藕益大师之笺要用仿宋体,弘一大师之补释用楷体,广化律师之注释用宋体。并在数处加了解释,标为“编者附注。”)

  二、凡释经文之注疏,首行以笺、补、注三字标明之,即笺者乃蕅益大师所注释,补者为弘一大师所补释,注者则是述者之拙见及引诸经论之法句。

  三、弘一大师补释此经之时,乃旁参有部律文等,其与四分律文略有不同。为便读者识之,例举杀戒境想以明,余者读者自行检阅以知其况。

  依《有部律》出之,六句分别,二不可悔,四可悔。

  若依《四分律》出之,五句分别,二不可悔,三可悔。

  四、凡文中弘一大师所补释部分,原文详述为《笺要》之第几页第几行,今为便于初学者,重新整理编排,但仍保留其文而以“第页第行”示之。

  五、凡是本书所举实例,善者写出其名,不善者仅举其事实而不举其名,存隐恶扬善之意。

  佛说

  【注】佛说:佛是梵语,此翻觉者,谓觉了性相之者,具有三义:

  一、自觉,觉知自心本无生灭;

  二、觉他,觉一切法无不如是;

  三、觉满,二觉理圆称之为满。

  十方三世皆有佛,诸佛皆为众生说法,此经为释迦牟尼佛金口亲宣,故曰佛说。又为什么开题要标明“佛说”二字?乃表示尊重的意思。因为经通五种人说,律惟佛说。经随时随地皆可说,郊外、房中、天上、人间等,律则一定要在比丘僧团中才讲,故开题标明“佛说”,这是要注意的。

  【注】佛是此经说法主,我们必须知道佛是谁?有何功德?佛是天中天,圣中圣,三界法王,四生慈父,故以下略述世尊传记。

  一、家世:释迦牟尼佛,俗名悉达多,父净饭王,母摩耶夫人,妻耶输陀罗,生子罗睺罗。“释迦”意为能仁,“牟尼”意为寂默。

  二、籍贯:佛是北印度迦毗罗卫国太子(今尼泊尔南部提罗里克附近、拉布提河东北),其母分娩前依习俗返娘家天臂城待产,途中于蓝毗尼园无忧树下产下太子(今尼泊尔境内洛明达),即是世尊。

  三、时代:佛陀诞生年代有多种说法,今依南传佛教通用说法为西元前六二三年。北传佛教通用说法为公元前一〇一七年四月初八。

  四、出家:太子少时从婆罗门学习文艺及武技,皆悉通达。后由四城门出游,见老、病、死、沙门,感人生苦痛及无常,遂于十九岁(一说二十九岁)出家学道。参访六年,苦行六年,三十一岁成道,说法四十九年,八十岁涅槃。修苦行之意,乃因印度外道大都修三年苦行,世尊修六年,一则表示对于外道所学的皆曾修习,知己知彼;二则表示苦行非成道之因,不苦不乐八正道行才是证正道之因。

  五、成佛:太子悟苦行非成道之因,故放弃苦行,至尼连禅河沐浴,接受牧羊女的乳糜供养,而后至伽耶村菩提树下端坐四十九日,于十二月八日破晓时分大悟成佛,时年三十一岁(一说三十五岁)。

  六、发心:《大智度论》卷四、《俱舍论》卷十八:三大阿僧祇劫前,有佛名释迦牟尼。世尊为菩萨时,逢此佛而发心,且愿如其作佛,此即最初之发心。

  七、授记:世尊昔行菩萨道,名善慧,于证八地后,得燃灯佛为其授记云:后九十一劫名贤劫,当得作佛,号释迦牟尼。(出自《本行集经》及《瑞应经》)

  八、转*轮:世尊说法,始自鹿野苑,终至拘尸那城,一生说法四十九年,讲经三百余会,所应度者,皆已度讫,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缘。

  九、圆寂:世尊八十岁时,于拘尸那揭罗城(今印度伽西亚近郊,科拉库布尔东方五十四公里处)娑罗双树间,于时中夜,头北面西呈吉祥卧,为弟子作最后教诫后,安详入灭。世尊之最后教诫,南北传说法不同:南传为《大般涅槃经》,北传为《佛遗教经》。中夜圆寂,表中道之义。头北面西有二种意义:(一)北方为尊,南方为卑,故头朝北;(二)示人求生西方之意。如《华严经》善财童子五十三参,证齐诸佛后,仍同会上四十一位法身大士求生西方,表示要求生西方才能圆满菩提。

  优婆塞

  【注】优婆塞:梵名,意译为近事男、清信士。即在家亲近奉事三宝之男居士,与优婆夷同系在家之信仰佛法者。

  五戒相经

  【注】戒相:谓持戒表现之相状差别。如持五戒、十戒,乃至二百五十戒,一一戒中各有差别,按其持犯之轻重,各有不同之相状。而一般指切切实实遵守戒律之相状为“戒相”。此乃南山《行事钞》所立戒四别之一。《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一七云:“相有形状,览而可别。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体,唯论业性;后明戒行,略示摄修。若非辨相,则法、体、行三,一无所晓。何以然耶?法无别法,即相是法;体无别体,总相为体;行无别行,履相成行;是故学者于此一门,深须研考。”

  南山三大部之《行事钞》分戒四别:法、体、行、相。戒法:戒的条文、功能、作用、功德等,如五戒、十戒、具足戒,皆佛所说之戒法。戒体:受具足戒时于三番羯磨时(受五戒于三皈依时),依法观想,纳受戒法于心,即得戒体,后详言。戒行:受戒后之行为表现,如言此人戒行清净等。戒相:五戒、十戒各有其相,即在何种情况下犯戒,其相状是不可悔、可悔等,这种种相状,即是戒相。明了戒相才能守戒。

  举个例子:戒法如药方,依药方去拿药,必须要煎、要喝,喝了药才能治病。没喝之前,药是药,你是你,没有作用;若喝了就能发生功效,治你的病。戒亦同然,了解戒法(药方),要有戒体才有作用,喝药即同纳受戒体。未纳受戒体之前,戒是戒,你是你,没有作用。受戒纳受戒体以后,身心充满此无作戒体,即有防非止恶的功效,欲犯戒时会提醒你:“不可犯戒!”故戒体会提醒你不至于犯戒。

  在公元1974年,我的腿摔断了,去荣总(编者注:荣民总医院)治疗。那天早上只吃了一些早点,一直拖了十几个小时都没吃东西,受到饥渴寒热交相侵迫之苦,便起大烦恼。这时,出家多年,一直奉持唯谨的过午不食戒也顾不得,我现在要吃饭了。结果饭才到口中,有一颗假牙,装了十多年都没问题,这时竟然跳了起来,恰好顶住牙齿不能咬东西,好像告诉我:“咄!不要犯戒。”我不顾一切,用手去拔,花了很大的力气也拔不出来,内心感到:“诸佛菩萨、护法龙天总算还要我这个业障鬼!”于是起了忏悔心,就把饭吐出来,漱口睡觉。次日清晨要吃粥时,想到昨天花那么大力气都拔不出来那颗假牙,正担心不晓得要怎么办?结果正要吃第一口粥时,牙齿竟然自动掉到碗里面了。这就是戒体有防非止恶功能的一个证明。

  1.译主

  宋天竺三藏求那跋摩译

  【注】中国历史上有两个宋朝,一为赵宋,一为刘宋,此为刘宋。罽宾国即今之喀什米尔,狮子国即为今之斯里兰卡。

  【注】求那跋摩:梵名,意译为功德铠,为刘宋译经僧,北印度罽宾国人。二十岁出家,并受具足戒,精通经律论三藏,故时人称其为三藏法师。三十岁时,罽宾王薨,众请师还俗嗣王位,师辞而不纳,遂隐遁远走狮子国弘扬佛教,后又至阇婆国(爪哇)传道。刘宋文帝元嘉元年(公元424年),师经由海路至广州,见虎市山之形势颇似耆阇崛山,故将其改称为灵鹫山,并在山中建立禅室以习禅。山中本多虎患,及至师居于此地之后,则无有其害。高僧大德住山则虎患息,古时常有此种感应事迹,如明朝时莲池大师亦同。

  元嘉八年至建康,文帝礼遇之,敕住祇洹寺。未久,即于寺中宣讲《法华经》及《十地经》,法席甚盛。此外,师亦从事译经工作,译有《菩萨善戒经》、《四分比丘尼羯磨法》、《沙弥威仪》、《优婆塞五戒相经》等,享年六十五年。

  2.笺要主

  明沙门智旭笺要

  【注】智旭:明代僧,吴县(江苏)木渎人。俗姓钟,名际明,字蕅益,号八不道人。少习儒学,以卫道为职事,曾撰《辟佛论》数十篇。十七岁时,因读莲池大师之《自知录》及《竹窗随笔》,始悟己非,取所著《辟佛论》烧毁。二十岁时诵《地藏本愿经》发出世之志,二十四岁从憨山弟子雪岭剃度,改名智旭。夏秋之间,于云栖寺听讲《唯识论》,疑与《佛顶经》之宗旨相矛盾,叩问之,得“性相两宗不许和会”之答,师犹不解其意,遂往径山坐禅,豁然而悟性相二宗本无冲突。

  二十六岁受菩萨戒,翌年遍阅律藏,偶罹病将危,乃专意求生净土。三十岁时,依道友雪航之请,于龙居寺讲律,后至金陵,深切体察宗门之流弊,自此决意弘律。三十二岁,欲注《梵网经》,作四阄于佛前,拈得天台宗之阄,乃详究天台教理。翌年,入浙江孝丰灵峰寺,其后历住九华、温陵、石城、晟溪、新安等地,弘扬台教,注释经论。年五十六,于灵峰卧病,选《西斋净土诗》,制赞补九部之书,名为《净土十要》。病愈后,撰著《阅藏知津》、《法海观澜》二书。十月病再发,口授遗嘱,并制求生净土偈。清顺治十二年一月,趺坐绳床,举手向西示寂,世寿五十七,法腊三十四。

  【注】笺:纸条子。古时佛经为手抄本,弥足珍贵,不敢在上面写字,便拿一张纸条夹在书中,把重点或注释写在上面,称为笺要。

  八不道人者,大师自言:古者有儒、有禅、有律、有教,道人既蹴然不敢;今亦有儒、有禅、有律、有教,道人又艴然不屑,故名八不也。

  蕅益大师本来要依憨山大师剃度,但憨山大师当时在广州南华,蕅师在江苏,古时交通不便,所以便依憨山弟子雪岭剃度。将往生前,大师遗嘱坐缸三年,火化后骨灰分施禽鱼。结果三年后遗骨未坏,发长覆耳,面貌如生,门人不忍从遗命,遂贴金身,建塔于灵峰大殿右。

  3.补释主

  后学昙昉校并补释

  【注】昙昉,即弘一大师,为民国中兴南山律学之高僧,浙江平湖人。俗姓李,名广侯,号叔同,又名成蹊,字惜霜,其它别署甚多。性情倜傥恬惇,于诗文词赋之外,尤好书画,工篆刻,书法颇得汉魏六朝之秘。三十九岁出家于杭州大慈寺,投礼了悟和尚为师。未久即于杭州灵隐寺受具足戒,法名演音,号弘一。尝慨叹僧界之所以往往为世所诟病者,以不守戒律之故,乃发愿毕生精研戒法。初学有部之律,后则专弘南山律宗。操行至苦,恒跣足芒鞋,孑然一担,云游各处,讲经弘法,以在闽南时为最久。

  晚年自号晚晴老人,又号二一老人。民国三十一年十月示寂于晋江温陵养老院,世寿六十三,僧腊二十四。师生平最推崇印光大师,效其不收徒众,不主寺刹之风,惟以写字与人结缘。其清纯恬淡、孤高耿介之风范,对民国以来的佛教界影响极大。

  跣足是赤脚,芒鞋是草鞋。

  晚晴:大师晚年住晚晴院,乃取唐李义山诗:“天意怜幽草,人间爱晚晴”,意即“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二一老人:大师自谦是“一事无成人渐老,一文不值何消说”。

  闻如是,一时佛在迦维罗卫国。尔时净饭王来诣佛所,头面礼足,合掌恭敬,而白佛言:“欲所请求,以自济度,惟愿世尊,哀酬我志。”佛言:“可得之愿,随王所求。”王白佛言:“世尊已为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制戒轻重;唯愿如来,亦为我等优婆塞,分别五戒可悔、不可悔者,令识戒相,使无疑惑。”

  【笺】迦维罗卫:中天竺国之名,即世尊生处也。净饭王,即世尊之父。以父王为当机而请五戒法相,正表此五戒法乃是三世诸佛之父,依于五戒,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诸佛,讵可忽哉。

  【注】迦维罗卫:梵名,意译为黄赤城、妙德城等,即今尼泊尔塔拉伊之提罗拉寇特地方,为佛陀出生之处,亦即释迦族之国土,此城现已荒芜。

  【注】净饭王:梵名,中印度迦维罗卫国城主,佛之生父,后为摩耶夫人,妃为摩诃波阇波提,七十六岁逝世。

  佛言:“善哉善哉,憍昙!我本心念,久欲与优婆塞分别五戒,若有善男子受持不犯者,以是因缘,当成佛道。若有犯而不悔,常在三途故。”

  【笺】上契佛意,下契群机,故再叹善哉也。憍昙即瞿昙,是王之姓,西国以称姓为敬故。受持不犯,则当成佛;犯而不悔,则堕三途。五戒为法界,十法界皆趣五戒,皆趣不过也。

  问:受持不犯,当成佛道。受而犯者,亦当成佛否?犯而不悔,常在三途;犯而悔者,亦堕三途否?

  答:受而犯者,亦当成佛,惟不受戒,则永无成佛因缘。犯而悔者,不堕三途,但犯分上、中、下三种差别,悔亦有作法、取相、无生三种不同,理须各就当戒委明,未可一言尽也。

  【注】佛制戒须待缘起,虽已为出家众制戒,而心念久欲与优婆塞制五戒,但因无人请法,故佛未制。今佛父王亲自请法,故再叹善哉!

  又,犯而悔者,亦能成佛,如佛世莲花色比丘尼证果后,劝人出家,说:“姊妹,为什么不出家?”答云:“我们不敢,出家要受戒,若犯戒则下地狱,太可怕了。”莲花色又说:“犯了戒的确会下地狱,但是仍要受戒,你若不受戒,终不能成佛。若受戒以后犯戒,苦报受尽了也能成佛。像我前世曾是淫女,因为演戏披袈裟的功德得以出家,但因习气重而常犯戒,因犯戒而下地狱,但苦报受尽后,此世便因受戒的功德,得以遇佛修行而证果。”

  【注】所犯罪较轻时用作法忏,较重者(如四重罪)须用取相忏,但是很难忏,所以根本重罪一定不能犯。理忏则须顿悟无生,了知心性本空,罪福无相才能做到,并非按照经本念“万法皆空”即可,没有那么容易。总归一句话,受戒之后要谨慎,切勿犯戒,犯易忏难。又有一种人,犯戒时很有勇气,要他忏悔又不好意思,这实在是自讨苦吃,且未深信因果也。

  尔时佛为净饭王种种说已,王闻法竟,前礼佛足,绕佛而去。佛以是因缘,告诸比丘:“我今欲为诸优婆塞,说犯戒轻重可悔、不可悔者。”诸比丘佥曰:“唯然!愿乐欲闻。”

  【笺】问:比丘律仪是大僧法,所以不许俗闻。今五戒相是优婆塞所学,何故不向王说,乃待王去之后,以是因缘告比丘耶?

  答:七众戒法,如来皆于比丘僧中结者,正以比丘为七众中尊,佛法藉僧宝而立,故云:佛灭度后,诸尼应从大僧而学戒法。夫尼戒尚属比丘,况五戒而不属比丘耶?故今向比丘僧说此五戒,正欲令优婆塞转从比丘学也。

  1.别释戒相

  ①杀戒

  佛告诸比丘:犯杀戒,有三种夺人命:一者,自作;二者,教人;三者,遣使。

  自作者,自身作,夺他命。

  教人者,教语他人言:“捉是人,系缚夺命。”

  遣使者,语他人言:“汝识某甲不?汝捉是人,系缚夺命。”是使随语夺彼命时,优婆塞犯不可悔罪。

  【笺】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

  一、是人(谓所杀者人,非畜生等)

  二、人想(谓意在杀人)

  三、杀心

  四、兴方便

  五、前人命断

  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杀心而兴方便,故夺彼命时,犯不可悔罪也。不可悔者,初受优婆塞戒之时,说三皈竟,即得无作戒体。今犯杀人之罪,则失无作戒体,不复成优婆塞,故不可作法忏悔也。既不可悔,则永弃佛海边外,名为边罪,不可更受五戒,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关斋戒,亦不得受沙弥戒及比丘戒,亦不得受菩萨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忏,见好相已,方许受菩萨戒,但不得出家受具戒。尔时破戒之罪,虽由取相忏灭,不堕三途,然其世间性罪仍在,故至因缘会遇之时仍须酬偿夙债,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脱之不受报耳,可不戒乎?

  【补】第页第行,释云: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等,是谓具支成犯。以诸戒结罪,皆须具足支缘方成犯事,若尽具者,即成上品不可悔罪,若缺一、二者,是中、下品可悔罪。

  【注】怨家在眼前,令人杀者为教人;怨家在他方,令人往杀者为遣使。若甲教乙去杀丙,丙死,甲乙皆得不可悔。不可悔罪是极重之罪,如人断头,不可复生,犯不可悔罪,失掉戒体亦复如是。

  佛海:把佛法比喻成海,很有意思。佛法无边,如海广大,海虽广大,但不容死尸,风浪会把死尸冲到岸上来。佛法无际,不论你修任何法门皆能容纳,唯不容破戒之人。

  拜取相忏只要见一次瑞相,罪即消灭,但和打妄想所见不同。

  无作戒体:谓受戒时,如法求戒,动作身口意三业之缘,而发于身心中不可见闻之业体,此业体初发之缘,虽由身口意之造作,但恒常相续,一作不需再作,故云无作。此无作戒体,于三皈依毕时获得。

  以无边的心量,去纳受无边的戒体,就是将戒法纳于心中,成为戒体。既得戒体,便生功效:于一切有情边得不杀及不诳之功效,于一切情非情边得不偷盗之功效,于一切男女边得不邪淫之功效(在家五戒故),于一切酒边得不饮酒之功效。如是五戒戒法,一一遍周法界,故五戒功德不可思议。无作戒体于一生之中恒常相续,具有警觉、防非止恶的功能,故称为无作戒体。得比丘戒是在三番羯磨时,五戒得戒则在三皈依毕,二者不同。

  【注】性罪:二罪之一,为“遮罪”之对称,指自性之罪过。谓不论处于何种环境,若犯杀生、偷盗、邪淫、妄语等,均属本质之罪恶行为,称为性罪。反之,伴随性罪引起之各种过失,或为避免世间之诽谤,而触犯世尊所制止之戒律,属极轻之罪,称为遮罪,如饮酒。对性罪之禁戒,称为性戒;对遮罪之禁戒,称为遮戒。

  即使佛陀未制定性戒,犯性罪仍属罪恶;而遮罪则是佛陀制定遮戒后始成为罪。诸经论中对性罪之范围有异说,一般以杀、盗、淫、妄等为性罪,如北本《涅槃经》卷十一、《正法念处经》卷五十九、《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毗婆沙论》卷一二三、《俱舍论》卷十四等。(《佛光大辞典》)

  复有三种夺人命:一者,用内色;二者,用非内色;三者,用内非内色。

  内色者,优婆塞用手打他,若用足及余身分,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用非内色者,若人以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镴段、铅锡段遥掷彼人,作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用内非内色者,若以手捉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镴段、铅锡段、木段打他,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笺】此三种亦皆杀法,所谓兴方便也。手、足、身分,是凡情之所执受,故名内色。木、瓦、石等,是凡情所不执受,名非内色,有处亦名外色。用彼内色,捉彼外色,故为双用内非内色也。因此方便而死,不论即死、后死,总是遂其杀心,故从前人命断之时,结成不可悔罪。后不因死,则但有兴杀方便之罪,未遂彼之杀心,故戒体尚未曾失,犹可殷勤悔除,名为中可悔罪也。

  【注】矟:同槊,古时兵器,即长矛。白镴:铅锡合金,可作器具、焊锡等。

  问:受五戒若犯一条,戒体全破否?

  答:若犯根本重罪,则随犯一条,戒体全破。如人之胸、腰、颈、心脏,皆重要部位,随杀一处,是人即死,不须四处全杀也。

  复有不以内色,不以非内色,亦不以内非内色,为杀人故合诸毒药,若着眼、耳、鼻、身上、疮中,若着诸食中,若被褥中、车舆中,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笺】此以毒药为杀方便也。既不用手、足等,又不用木、石、刀、杖等,故云不以内非内色,而前人命断是同,则不可悔罪亦同。

  复有作无烟火坑杀他、核杀、弶杀、作阱杀、拨杀、毗陀罗杀、堕胎杀、按腹杀,推着水中、火中、推着坑中杀,若遣令去就道中死,乃至胎中初受二根(身根、命根),于中起方便杀。(笺:弶者,木槛诈取也。拨者,弩石也)

  【笺】此更广标种种杀方便也。核、弶及拨,皆是杀具。毗陀罗,即起尸咒术。下文自释,余并可知。

  (说明:《梵网菩萨戒经疏注》中言:毗陀罗者,西土有咒法,咒死尸令起,谓使鬼去杀人。)

  【补】第页第行,文云:“无烟火坑杀他、核杀、作阱杀。”大律作“忧多杀、头多杀、作罥杀。”

  【注】如上所列皆为种种杀具及杀法,有的今已失传,代之以枪、炮、手榴弹等。总而言之,无论以何杀具、杀法,凡杀人命断即犯不可悔罪,杀人未死犯中可悔罪。

  起尸咒:古时客死他乡者,因习俗必须落叶归根,但运回路远,交通又不便,故聘请谙此术者,用起尸咒运回(俗称赶尸)。凡尸体未坏,先用药水浸过,头包红布,约七八个一组,前一人拿小旗,后一人拿铜锣,边走边打喊,使人知道赶尸的来了,免得看了不祥。晚上走,白天睡,睡时尸体靠着墙壁不可倒下。这是我在抗战时听朋友所说,他亲眼所见。

  无烟火坑杀者,若优婆塞知是人从此道来,于中先作无烟火坑以沙土覆上,若口说:“以是人从此道来故,我作此坑。”若是人因是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为人作无烟火坑,人死者不可悔;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笺:从人边得方便罪,不从非人边得杀罪也,以于非人无杀心故)畜生死者,下罪可悔。(笺:“下”字恐误。准一切律部,亦是中罪,亦从人边得方便罪,不从畜生边得杀罪也,以于畜生无杀心故。)

  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笺:非人,谓诸天修罗鬼神,载道义弱,故杀之者戒体未失,犹可悔除也。)人死是下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可悔罪。(笺:亦皆从非人边得方便罪,不从人及畜生得杀罪,以于人及畜生本无杀心故。)

  若为畜生作坑,畜生死者,是下罪可悔;(笺:畜生,较诸天鬼神更劣,故杀之者,罪又稍轻。)若人堕死,若非人堕死,皆犯下罪可悔。(笺:还从畜生边得方便罪也。)

  若优婆塞不定为一事作坑,诸有来者皆令堕死,人死者,犯不可悔;非人死者,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都无死者,犯三方便可悔罪。是名无烟火坑杀也。

  【笺】此广释无烟火坑杀他,以例核杀、弶杀、作阱杀、拨杀,无不尔也。

  问:一切有命不得故杀,杀者非佛弟子。何故今杀天龙鬼神仅结中罪,杀畜生仅结下罪,犹不失戒,不至堕落耶?

  答:凡论失戒,须破根本四重,所谓杀人、盗五钱、邪淫、大妄语,此四重中,随犯一种,决非作法之所能忏。至如杀非人、畜生等,性罪虽重,而于违无作罪犹为稍轻。今云:中罪可悔、下罪可悔,乃是悔除违无作罪,免堕三途,非谓并除性罪也。杀一命者必偿一命,故杀者固当故偿,误杀者亦须误偿,纵令不受戒者,亦必有罪。

  故《大佛顶经》云:“如于中间,杀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经微尘劫,相食相诛,犹如转轮,互为高下,无有休息。”佛制杀戒良由于此,受持不犯,便可永断轮回,设复偶犯,至心忏悔,永不复造,亦可免堕三途,故名中可悔、下可悔耳。

  【注】误杀者亦须误偿。如昔梁武帝有次和人对弈,在得子时脱口喊:“杀!”正好另一位僧人来访,卫士以为要把这人杀掉,便拿下来杀了。此僧人亦是有道之士,临死前叹曰:“业障!以后若皇上问起,请你们答复他:过去世时,我尚是一位小沙弥,有一次师公讲经,我帮忙拿锡杖,把玩时不小心压死了地上一只来听经的蚯蚓,他就是武帝的前身。因为有这误杀的因,所以必须偿还这误杀的果报。”后来梁武帝因很久不见此僧人,一问之下方知此事,不觉感叹因果之丝毫不爽。

  【补】第页第行,文云:“若口说。”大律作“若心念,若口说。”

  【补】第页第行以下,大律委辨头多杀乃至拨杀,律文甚繁,今录其概。头多杀者有二种:一者地,二者木。地头多者,若作坑埋人脚踝等,令象等蹴踏。木头多者,穿木作孔,若桁人脚杻手枷颈,令象等蹴踏。弶杀者,知是人从此道来,于中依树等施弶。罥杀者施罥,拨杀者施机拨,亦如是。

  【注】表解如下:

  毗陀罗者,若优婆塞以二十九日,求全身死人,召鬼、咒尸令起,水洗着衣,令手捉刀,若心念口说:“我为某甲故,作此毗陀罗。”即读咒术。若所欲害人死者,犯不可悔;若前人入诸三昧,或天神所护,或大咒师所救解,不成害,犯中可悔。是名毗陀罗杀也。

  半毗陀罗者,若优婆塞二十九日作铁车,作铁车已,作铁人,召鬼,咒铁人令起,水洗着衣,令铁人手捉刀,若心念口说:“我为某甲读是咒。”若是人死者,犯不可悔罪;若前人入诸三昧,或诸天神所护,或咒师所救解,不成死者,是中罪可悔。是名半毗陀罗杀。

  断命者,二十九日牛屎涂地,以酒食着中,然火已,寻便着水中,若心念口说,读咒术言:“如火,水中灭,若火灭时,彼命随灭。”又复二十九日牛屎涂地,酒食着中,画作所欲杀人像,作像已,寻还拨灭,心念口说,读咒术言:“如此像灭,彼命亦灭,若像灭时,彼命随灭。”又复二十九日牛屎涂地,酒食着中,以针刺衣角头,寻还拔出,心念口说,读咒术言:“如此针出,彼命随出。”是名断命。若用种种咒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笺】三种咒术断命,并名厌祷杀,皆毗陀罗之类也。

  【注】厌祷杀:此厌祷杀,现在皆已失传。赶尸咒抗战时尚有听过,如今亦甚少传闻。为何皆在二十九日时作法念咒呢?因为此日夜间没有月亮,昏暗无光,适合这些邪术作法也。

  又复堕胎者,与有胎女人吐下药,及灌一切处药,若针血脉,乃至出眼泪药,作是念:“以是因缘,令女人死。”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若为杀母故,堕胎,若母死者,犯不可悔;若胎死者,是罪可悔(笺:仍于母边得方便罪,不于胎边得罪,以无杀胎心故);若俱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俱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若为杀胎故,作堕胎法,若胎死者,犯不可悔。若胎不死者,是中罪可悔;若母死者,是中罪可悔(笺:仍于胎得方便罪也。);俱死者,是犯不可悔。是名堕胎杀法。

  【注】出眼泪药,亦古时堕胎药之一种。

  【注】堕胎:用药品或其它方法,以侵害胎儿生命为目的,而故意使之于自然生产之前脱离母胎。堕胎在以前为非法,现在虽已部分在法律上合法,但是在佛法中说,仍旧犯杀人罪。若受五戒者,更犯杀戒,何况为人母者,忍心杀死自己亲生子女吗?故堕胎行为切切不可。若不欲再生子女者,可事先使用各种节育方法,如避孕药、保险套、结扎等,以免受孕后堕胎,及达到节育目的。

  或问:我以前不知道佛法,堕了好几次胎,怎么办?

  答:须加紧用功多念佛及诵《阿弥陀经》,晚间于佛前发愿:愿以此功德,回向冤亲债主,同离苦海,同生西方。如此便可解怨释结,但不可再犯。

  按腹者,使怀妊女人重作,或担重物,教使车前走,若令上峻岸,作是念:“令女人死。”死者,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因是死,是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为胎者,如上说,是名按腹杀也。

  遣令道中死者,知是道中有恶兽饥饿,遣令往至恶道中,作如是念:“令彼恶道中死。”死者,犯不可悔;余者亦犯,同如上说。是名恶道中杀。

  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加罗逻时,以杀心起方便,欲令死。死者,犯不可悔罪;余犯,同如上说。

  【笺】加罗逻,或云歌罗逻,或云羯逻蓝,此翻凝滑,又翻杂秽。状如凝酥,乃胎中初七日位也。

  【补】第页第行,文云:“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加罗逻时。”大律作:“乃至胎中初得二根者,谓身根、命根迦罗罗时。”

  【注】或问:母亲不小心发生意外而流产,犯杀戒否?

  答:不犯,无杀心故。

  赞叹杀,有三种:一者,恶戒人;二者,善戒人;三者,老病人。

  恶戒人者,杀牛羊、养鸡猪、放鹰、捕鱼、猎狮、围兔、射獐鹿等,偷、贼、魁脍、咒龙、守狱,若到是人所,作如是言:“汝等恶戒人,何以久作罪?不如早死。”是人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恶人作如是言:“我不用是人语。”不因是死,犯中可悔罪。若赞叹是人令死,便心悔,作是念:“何以教是人死?”还到语言:“汝等恶人,或以善知识因缘故,亲近善人,得听善法,能正思惟,得离恶罪,汝勿自杀。”若是人受其语,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善戒人者,如来四众是也。若到诸善人所,如是言:“汝持善戒,有福德人,若死,便受天福,何不自夺命?”是人因是自杀,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自杀者,中罪可悔。若善戒人作是念:“我何以受他语自杀?”若不死者,是罪可悔。若教他死已,心生悔言:“我不是,何以教此善人死?”还往语言:“汝善戒人,随寿命住,福德益多故受福益多,莫自夺命。”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

  老病者,四大增减,受诸苦恼,往语是人言:“汝云何久忍是苦?何不自夺命?”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病人作是念:“我何缘受是人语自夺命?”若语病人已,心生悔,“我不是,何以语此病人自杀?”还往语言:“汝等病人,或得良药,善看病人,随药饮食,病可得瘥,莫自夺命。”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

  【笺】此三种赞叹杀,皆广标中所无,然并如文可知。

  【补】第页第行,文云:“自夺命”以下,准大律应有:“不因死者,中罪可悔”句。

  【补】第页第行,文云:“随药饮食”,大律作“随病饮食”。

  余上七种杀,说犯与不犯,同如上火坑。

  【笺】七种。指广标中核、弶、阱、拨,及推着水中、火中、坑中也。

  若人,作人想,杀,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杀;人中生疑,杀,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杀;非人中生疑,杀,是中罪可悔。

  【笺】按他部,或但人想一句结重,或人想人疑二句结重,今三句皆结重也,以理酌之,只应二句结重耳。谓人,人想,不可悔;人,人疑,亦不可悔。余四句皆可悔,谓人,作非人想,中可悔;非人,作人想,中可悔;非人,非人疑,中可悔;非人,非人想,亦中可悔。

  【注】如第五十七页表。

  又一人被截手足置着城堑中,又众女人来入城中,闻是啼哭声,便往就观,共相谓言:“若有能与是人药浆饮,使得时死,则不久受苦。”中有愚直女人,便与药浆,即死。诸女言:“汝犯戒不可悔。”即白佛,佛言:“汝与药浆时,死者,犯戒不可悔。”

  【笺】此结集家引事明判罪法,而文太略。准余律部,若作此议论时,便犯小可悔罪;若同心令彼觅药者,同犯不可悔罪;若知而不遮者,亦犯中可悔罪。

  【注】堑:护城河。药浆:毒药。同理可知,自作教他安乐死,皆犯不可悔罪,因该人业报未尽,若安乐死已,下辈子仍要再受业报,而若业报尽者自然会死。

  如玄奘大师之师戒贤论师,为一精通佛法之有道高僧,晚年重病非常痛苦。本欲绝食自杀,夜梦文殊菩萨告曰:汝之痛苦乃因前世为国王时,收取百姓重税供己享乐,令人民蒙受不少痛苦,后因累世修行而今重报轻受。汝若自杀,则立刻下杵臼地狱受更大折磨。若欲消灭此罪,三年后有大唐沙门玄奘,将来天竺求法,汝教其佛法使之回国弘扬,则可消此罪业。

  若居士作方便欲杀母,而杀非母,是中罪可悔;(笺:仍于母边得方便罪,不于非母边得罪,以是误杀本无杀心故也。)若居士欲杀非母而杀自母,犯中罪可悔,非逆;(笺:亦于非母得方便罪,不于母边得杀罪也。)若居士方便欲杀人,而杀非人,是中罪可悔;(笺:但于人边得方便罪。)若居士作方便欲杀非人,而杀人者,犯小可悔罪。(笺:但于非人得方便罪。)

  若人怀畜生胎,堕此胎者,犯小可悔罪。若畜生怀人胎者,堕此胎死者,犯不可悔。若居士作杀人方便,居士先死,后若有死者,是罪犯可悔。(笺:当未死前,仅犯方便罪;当其死时,戒体随尽,故后有死者,彼则不犯破戒重罪也。)若居士欲杀父母,心生疑:“是父母非耶?”若定知是父母,杀者,是逆罪,不可悔。(笺:此亦须六句分别。父母、父母想、父母疑,二句是逆;父母,非父母想,及非父母三句,皆犯不可悔,非逆。)

  【注】表解如下:

  【注】或问:逆罪和不可悔罪差别何在?

  答:逆罪是违逆道理,罪大恶极,下无间地狱,国法、佛法皆共不容。而不可悔罪是受戒后破戒,如杀、盗、淫、妄。逆罪不通忏悔,不可悔罪虽许忏悔,要见好相。又逆罪障出家,不可悔罪不障。

  若居士生疑,是人、非人?若心定知是人,杀者犯不可悔罪。

  【笺】亦应六句分别,二不可悔,四可悔,如前所明。

  【注】如第五十七页说明。

  若人捉贼,欲将杀,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贼。若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居士先于贼有恶心嗔恨,语言:“我见在是处。”以是因缘,令贼失命者,犯不可悔。

  若人将众多贼欲杀,是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贼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嗔者,言:“我见在是处。”若杀非所嗔者,是罪可悔; (笺:仍于所嗔者得方便罪。)余如上说。(笺:若杀所嗔者,是罪不可悔也。)

  【注】逆道:从道路对面来。

  或问:若见坏人至寺院躲藏,应报警否?

  答:应报警,因以慈悲心护持三宝,不让此人造更多罪恶及为社会大众安全故,应去报警。所谓方便权巧慈悲利济者,不犯。纵然犯罪,也是重报轻受,且功德广大。但若为领报案奖金者,即犯。

  若居士,母想,杀非母,犯不可悔,非逆罪。(笺:六句分别,二逆,四非逆,上已明,今重出耳。)若戏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笺:本无杀心故也,但犯戏笑打他之罪。)若狂,不自忆念,杀者,无罪。(笺:见粪而捉,如栴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乃名为狂。更有心乱、痛恼所缠,二病亦尔。)若优婆塞用有虫水及草木中杀虫,皆犯罪。若有虫,无虫想,用亦犯。若无虫,有虫想,用亦犯。

  【笺】此亦应六句分别。一、有虫,有虫想;二、有虫,有虫疑,二句结根本小可悔罪。三、无虫,有虫想;四、无虫,无虫疑,二句结方便小可悔罪。五、有虫,无虫想;六、无虫,无虫想,二句无犯。今言有虫无虫想亦犯者,欲人谛审观察,不可辄尔轻用水及草木故也。

  (编者附注:无虫,无虫想,无犯,这里“想”即认为的意思,是真实的认为,不是自欺欺人。)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堕木师头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为可悔不?问佛,佛言:“无罪。”(笺:本无有杀心故。)

  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堕木师头上,杀木师。居士即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杀人。”

  又,一居士屋上作,见泥中有蝎,怖畏跳下,堕木师头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杀人。”

  又,一居士日暮入险道,值贼,贼欲取之,舍贼而走,堕岸下织衣人上,织师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

  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杀人,生疑,佛言:“无罪,若欲推石时,当先唱石下,令人知。”

  【补】第页第行,文云:“在屋上住”,大律“住”作“作”。

  又,一人病痈疮,未熟,居士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痈疮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笺:虽无杀心,而有致死之理,故犯罪也。)若破熟痈疮,死者,无罪。(笺:痈疮既熟,理应破故。)”

  又,一小儿喜笑,居士捉,击攊令大笑故便死,居士生疑,佛言:“戏笑故,不犯杀罪,从今不应复击攊人令笑。(笺:不应,便是小可悔罪。)”

  又,一人坐以衣自覆,居士唤言:“起。”是人言:“勿唤我,起便死。”复唤言:“起!”起便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犯中罪可悔。”(笺:初唤,无罪;第二唤,犯中罪也。)

  【注】据此经所说,杀畜生犯下可悔罪,乍看起来,是小小罪,但是,杀生吃肉,积少成多,小罪亦成大罪,后报转成现报。以拙衲为例,青少年时杀生食肉太多,中年出家之后,业报现前,于关中礼拜净土忏,功夫得力时,招来百千畜生冤魂障道,于当夜在禅房平地一跤,摔断左腿,成为现在的跛脚法师,悔已迟了。因此,我奉劝佛弟子们,人人发心吃素,免得步我的后尘,家中千万不要杀生,是所至盼。

  【注】《分别善恶报应经》云:“何业获报长命?有十种业。何等为十?一、离自手杀,二、离劝他杀,三、离庆快杀,四、离随喜杀,五、救刑狱杀,六、放生命,七、施他无畏,八、慈恤病人,九、惠施饮食,十、幡灯供养。如是十种获长命报。”如经所云,戒杀护生,皆获长命之报,可知寿命长短,操之自我,何乐而不为哉!

  【补】若已受五戒而毁犯者,皆结突吉罗(新译作突色讫里多)罪,分其轻重,为上中下三品。突吉罗,此云恶作。《佛说犯戒罪轻重经》云:若无惭愧,轻慢佛语,犯是者,如四天王寿五百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千岁。《涅槃经》云:若言:如来说突吉罗如上岁数入地狱者,并是如来方便怖人。如是说者,当知决定是魔经律,非佛所说。”

  【补】见他人杀而欢喜者,亦犯下品可悔罪。若见他杀,有力应救;设力不能救者,应起慈心念佛念咒,祝令解冤释结,永断恶缘。

  【补】五戒之中,小乘与大乘异者,惟是杀戒,颇多差别。大乘杀畜生者,天台《义疏》结罪虽有二途,而灵峰《毗尼事义集要》唯用其一:“谓大士杀旁生,亦犯重罪,因受菩萨戒者,必已发菩提心,自应了知众生同有佛性,慈悲爱悯,如子如身,岂可轻视旁生,横加杀害,故单用结重一途也。”今人唯受五戒,虽不结重,应生慈心,善行救护。

  【注】天台《义疏》结罪二途,原文如下:“一云同重,大士防杀严重故。文云:‘一切有命不得杀。’即其证也。二云但犯轻垢,在重戒中兼制以非道器故。文云:‘有命者,举轻况重耳。’”是知小的生命尚不可杀,何况大的生命。(《菩萨戒义疏》智者大师著)

  【注】犯罪要件:

  一、是人。

  二、人想。

  三、杀心。

  四、兴方便。

  五、前人命断。

  【补】境想:

  【注】境,即所对之境,可能是人、非人或畜生。想,即心中的想法。如人,人想——即外境是人,心中也认为他是人,杀者犯不可悔。人,人疑——外境是人,心中怀疑到底是人还是非人呢?如天色昏暗,所见之人无法确定是人、是鬼,此时杀者犯不可悔,余此类推。

  【补】开缘:

  一、无杀心而误致死(如经中广说)。

  二、狂乱坏心(见粪而捉,如栴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乃名为狂)。

  【注】狂乱亦须有一定程度。如我以前曾至朋友所开之精神病院,其中有一人拿着爱国奖券向我说:我中了二十万,可是别人都说我没中,你看我有中吗?此即一例。必须该人意识已不知自己是某甲才算。

  【注】优婆塞戒戒体之得失。得:初受优婆塞戒之时,说“三皈”竟,即得无作戒体。失:如犯杀人之罪,则失无作戒体,不复成优婆塞,故不可忏悔也。

  【注】《资治通鉴》<大感应录>记载:秦朝建国,用杀人来建立功名利禄,注重诡谲欺诈。从秦孝公石门之战,到周赧王入秦之年,期间斩杀坑死的有一百九十八万八千人。始皇并吞六国,建阿房宫,筑万里长城,致使民不聊生。焚烧书籍,坑杀儒士,到处巡视游历,从未停止,整个国内都在劳动百姓从军服役,这期间死的人又不下五十余万人。残暴酷虐,可说已到了极处。

  如果秦始皇不死在沙丘,李斯赵高不假造圣旨杀害太子扶苏,立胡亥,那是没有天道的。不久,望夷祸起(赵高在望夷宫杀害二世胡亥),胡亥要求降为平民也不能免一死。胡亥被赵高杀后,不久李斯赵高也被诛九族。等到项羽攻入咸阳城,杀害三世子婴,屠杀秦朝宗族,挖掘秦朝陵墓,焚烧秦朝宗庙,没收王宫的妇女宝物。这一切可能是上天假手于楚人来报复秦朝灭亡周朝和六国的怨仇,及伸张国内亿兆人民的怨恨。才三世秦朝就灭亡了,始皇想要流传万世的梦想又到哪里去了呢!又,始皇有十八个儿子,全部被赵高所杀,这个报应也很残酷。

  佛说:“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善恶之报,如影随形。”因此劝诸在位执权者,切记切记,勿乱杀人。

  ② 盗戒

  佛告诸比丘:优婆塞以三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用心;二者,用身;三者,离本处。用心者,发心思惟,欲为偷盗。用身者,用身分等,取他物。离本处者,随物在处,举着余处。

  【笺】盗戒以六缘成不可悔:一、他物,二、他物想,三、盗心,四、兴方便取,五、值五钱(西域一大钱,值此方十六小钱;五钱,则是八十小钱。《律摄》云:五磨洒,每一磨洒,八十贝齿,则是四百贝齿。滇南用贝齿五个,准银一厘,亦是八分银子耳),六离本处。今云取他重物,即是他物、他物想、值五钱之三缘。用心,即是盗心。用身,即是兴方便取。离本处,即第六缘。六缘具足,失无作戒体也。

  【补】第页第行,文云:“用身分等,取他物。”大律作“若手、若脚、若余身分,取他人物。”

  【注】四根本戒结重之条件:杀戒,杀人死;盗戒,盗五钱以上,财物离本处;淫戒,交媾入毛头许;妄语,言大妄语,对方了解,犯不可悔。

  盗戒以盗僧物罪最重,如《五戒表解》云:盗戒有极重、重、轻之别:

  一、盗十方僧物、现前僧物者,其罪重于杀八万四千父母及五逆罪。

  二、盗三宝物,师长、父母、发菩提心人之物罪重。盗国营公有(含军用物品)财物者罪重。盗物值八分银者,犯重罪。

  三、八分银以下中罪、轻罪。

  (编者附注:此是弘一大师早期学有部的观点,后期改学《四分》按照,以随国所用钱满五为犯根本。)

  又就被盗之人苦恼多少,罪分轻重。

  【注】盗僧财物罪最重。《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故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并答言:可以施僧,施僧得大果报(以佛在受利养僧中,不在羯磨僧中故)。又《方等经》华聚菩萨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五百问》云:‘负佛法僧物,纵偿还,入阿鼻,而得早出。何况不偿者,永无出期。’”

  复有三种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三者,遣使取。

  自取者,自手举离本处。

  教他取者,若优婆塞教人言盗他物,是人随意取,离本处时。

  遣使者,语使人言:“汝知彼重物处不?”答言知处,遣往盗取,是人随语取,离本处时。

  【笺】此三种取,皆辨所兴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补】第页第行,文云:“是人随意取。”大律作“是人随语,即偷夺取。”

  复有五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苦切取;二者,轻慢取;三者,诈称他名字取;四者,强夺取;五者,受寄取。

  【笺】此五种取,亦是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注】苦切取:如现今有些人,身强力壮却装成很可怜的样子,甚至有开轿车去行乞者,意图不劳而获,此应犯偷盗及妄语二罪。又报刊曾载:某某法师见报纸刊登有一人得重病,急需输血及金钱,此法师乃自告奋勇说:“我没钱,但我有血。”遂至此人处欲输血给他。到了之后,看到此人正在下棋,不像病人的样子,问起输血之事,那人说:“我要的是钱,要血干什么?”此人既骗人又骗钱,骗人属妄语,骗钱属偷盗,二罪俱犯。

  轻慢取:如古之主仆,主人拿仆人之物,仆人敢怒不敢言。

  诈称他名字取:如某甲在服兵役,有人自称是他的朋友,向其家长说:你儿子现在在兵营中缺钱用,叫我来帮他拿,若得钱自用即犯。

  受寄取:财物寄在他人处,结果该人拿了就跑掉;或向彼取回时,彼却矢口否认。

  重物者,若五钱,若值五钱物,犯不可悔。

  【笺】此正释五钱以上,皆名为重物也。不论何物,但使本处价值八分银子,取离处时,即犯不可悔罪。

  【注】五钱说法有多种,世尊制满五钱犯重,是依当地(摩羯陀国)法律,取五钱须处死刑。又大律云:佛世一比丘因误取他人一件袈裟被羯磨灭摈,故亦可依一件袈裟之价值来判罪。

  【注】本处价值者,所盗物品之价值,以偷盗当时当地之价值为准。如同一青菜,南部和北部之价格不同;又时间者,平常时和台风过后价格又不同,余物例此可知。

  若居士知他有五宝,若似五宝,以偷心选择,而未离处,犯可悔罪。(笺:未具六缘,得方便罪。)若选择已,取离本处,值五钱者,犯不可悔。(笺:已具六缘,便失戒体,不论受用与不受用。)

  【笺】五宝,即五金,所谓金、银、铜、铁、锡也。似者,像也。以金银等作诸器具,名为似宝;若未成器诸金银等,名为生宝。故云生像金银宝物,谓:一者,生金银宝物;二者,像金银宝物也。或云七宝,准例可知。

  【补】第页第行以下,大律分别为地处、上处、虚空处、乘处、车处、船处、水处、田地僧坊处、身上处、关税处、共期处、无足处、二足处、四足处、多足处,此节属地处。大律云:“如人有五宝、若似五宝,在地。”

  【注】生像金银宝物:一说:“生金”是天然的金银宝物,如黄金是天然的黄色,不假人工制成;“像金”是白银,以石黄煮染令色似黄金,即名“像金”,又叫“镀金”。

  二说:用金银作成的各种器具,名为“像金”,或“似宝”,如金杯、银杯及各种K金制品;未作成器物之金银等,称为“生金”,也叫“生宝”。共期处:互相约定在某时、某地偷盗财物之谓也。

  离本处者,若织物异绳名异处。若皮、若衣,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

  若皮衣床,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

  若毛褥蓐者,一重毛名一处,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是名诸处。

  【笺】且如毛褥蓐,自物放一重上,他物放二重上;或自物放一色上,他物放异色上。今取他物,离彼二重,置一重中;离彼异色,置一色中,则令他人生失物想,故为离处,而具六缘更犯不可悔也。

  (编者附注:“今取他物”,皆指以盗心取。)

  【补】第页第行以下,此文并下文,屋则梁、栋、椽、桷、四隅及奥句属上处,文多脱略,未易了解。大律云:上处者,若细陛绳床、粗陛绳床、蓐等、被等、树上处、屋上处,悉名为上处。细陛绳床处者,谓脚处、足处乃至上头处。若以绳织,异绳名异处。若皮、若衣覆,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如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以偷夺心取,若选择时,罪悉如上说。粗陛绳床处者,若一板名一处,若皮、若绳、若衣覆,异绳名异处,余如上说。蓐者,一种毛。一种名一处。表处里处,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乃至屋上处者,谓门间处、向处及梁椽处等。一桄名一处。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

  【注】例如在一般图书馆外有一格一格之杂物柜,某甲之物置第一格,某乙之物置第二格,甲起盗心将乙之物由第二格拿至第一格,即名离处。

  居士为他担物,以盗心移左肩着右肩,移右手着左手,如是身份,名为异处。

  【笺】左肩右肩等,例皆如是。若无盗心,则虽左右数移,岂有罪哉!

  【补】第页第行,文云:“居士为他担物”等,属身上处。大律云:身上诸处,谓脚处乃至头处。以偷夺心取是衣囊,从此处移着彼处者,犯重。

  车则轮、轴、衡、轭。船则两舷前后。屋则梁、栋、椽、桷、四隅及奥,皆名异处。以盗心移物着诸异处者,皆犯不可悔。

  【笺】衡:辕前横木,所以驾马。轭:辕前横木,所以驾牛。舷:音弦,船之边也。负栋曰梁,屋脊曰栋。椽桷,音传角,皆屋椽也。

  【补】第页第行,文云:“车则轮、轴、衡、轭”句,属车处。大律云:车处者,犊车等数种。犊车处者,谓辐、辋、辕、毂、箱处、栏楯处。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同文云:“船则两舷前后”句,属船处。大律云:船处者,单槽船等数种。单槽船处者,两舷处、两头处等。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

  【注】此段所言皆是古时之车、船、木造或土造屋等,今时代之而起的是汽车、火车、游艇、轮船、钢筋水泥所作的公寓及高楼大厦。简略注解如下:轭:同軶,辕前以扼牛马之颈者。衡、轭、辕如图一、二所示。

  辐:车轮中直木;辋:车轮之外框;毂:车轮中心圆木,辐辏其外,轴贯其内如图三所示。椽:房屋上面承瓦的圆木,方形曰桷,如图四。奥:房屋西南角。

  盗水中物者,人筏材木,随水流下,居士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若以盗心捉木令住后流至前际(【笺】:即名离处),及以盗心沉着水底(【笺】:亦名离处)若举离水时(【笺】:亦名离处),皆犯不可悔。

  复次,有主池中养鸟,居士以盗心按着池水中者,犯可悔罪(【笺】:未离彼处故);若举离池水,犯不可悔(【笺】:离彼处故)。

  若人家养鸟,飞入野池,以盗心举离水(【笺】:是为离处),及沉着水底(【笺】:亦名离处),皆犯不可悔。

  【补】第页第行,此节属水处。

  【注】后流至前际:木头在水中流动,以盗心抓住一根,后面的木头流到前面,便成离处,犯不可悔。

  【补】第页第行,文云:“按着池水中者”,大律作“若沉着水底”,与次段文同,而结罪异,缺疑。

  【注】前段有主池中养鸟,池与鸟皆同一主人、同一处,故举离水为离处,按着水中尚未离处;举离水犯不可悔,按着池中可悔。野池时,鸟有主,池无主,按着水中犯不可悔,举离水也不可悔,因皆是离本处故。

  又,有居士内外庄严之具,在楼观上诸有主鸟衔此物去,以盗心夺此鸟者,犯不可悔(【笺】:具六缘故);若见鸟衔宝而飞,以盗心遥待之时,犯中可悔(【笺】:方便罪也);若以咒力,令鸟随意所欲至处,犯不可悔(【笺】:具六缘故)。若至余处,犯中可悔(【笺】:亦方便罪)。

  若有野鸟衔宝而去,居士以盗心夺野鸟取,犯中可悔(【笺】:虽非有主物,从盗心结罪);待野鸟时,犯小可悔。

  又,诸野鸟衔宝而去,诸有主鸟夺野鸟取,居士以盗心夺有主鸟取,犯不可悔(【笺】:具六缘故,从鸟主边得罪);若待鸟时,犯中可悔(【笺】:是方便罪)。余如上说。

  又,诸有主鸟衔宝物去,为野鸟所夺(【笺】:是无主也);居士以盗心夺野鸟取,犯中可悔(【笺】:亦从盗心结罪)。若待鸟时,亦犯中可悔(【笺】:准上,应小可悔,中字恐误,否则上亦应云中可悔也)。余亦同上。

  【补】第页第行,此节属虚空处。

  【补】第页第行,文云:“若待鸟时,亦犯中可悔”,注云:准上,应小可悔,中字恐误。今检大律云:“以偷夺心夺野鸟取,偷兰遮。若待鸟时,突吉罗。”准是律义,此文中可悔,应是小可悔。

  若居士蒲博,以盗心转齿胜他,得五钱者犯不可悔。

  【笺】博钱为戏,名摴蒲;双陆戏,名六博。赌博家所用马子及围棋子、象棋子、骰子之类,皆名为齿。转齿者,偷棋换着乃至用药骰子等也。准《优婆塞戒经》及《梵网经》,则蒲博等事亦犯轻垢;今但受五戒者,容可不犯,而转齿胜他,全是盗心,故犯重也。

  若有居士以盗心偷舍利,犯中可悔(【笺】:不可计价值故)。若以恭敬心而作是念:“佛亦我师”,清净心取者,无犯。

  若居士以盗心取经卷,犯不可悔,计值轻重(【笺】:所盗经卷若值五钱以上,则不可悔;若减五钱,中可悔也)。

  【注】古时无贩卖舍利之事,故可以清净心取者无犯;今时有人贩卖舍利,其价格从千元高到三十万元一粒,若以盗心取此舍利谋利,当计价值论罪。又取者为清净心或贪心,是在各人自知,不能强辩,不然又犯妄语。慎之慎之!

  【注】近来各地颇多贩卖佛舍利者,等同商品,漫天开价,闻之令人感慨万分,须知佛舍利之神奇不可思议,实非金钱所能计较价值也。拙著《比丘戒讲义》,曾引虚云老和尚于阿育王寺礼佛舍利之所见所闻,及其切身之灵异,为便于居士亦可阅览,特转载于此。

  其文云:“塔高一尺四寸,周围亦只尺余,塔之中级内空,中悬一实心钟,有一针,舍利附于针端。观者大小多少动定不一。平常有见一粒或三、四粒者,青黄赤白各异,有见莲花及佛像者为胜缘。明万历间,吏部尚书陆光祖,与亲友来参礼,初如小豆,次如大豆,次如枣,次大如瓜,更大如车轮,光明朗耀,心目清凉。时舍利殿坏,陆重修之,庄严至今。如来大慈,留此法身真体,使后世众生,生正信心也。”

  至于虚云老和尚,为何去阿育王寺拜舍利?年谱中他自言:“生而无母,未见慈容,每思慈亲,辄觉心痛,因此发愿往阿育王寺,礼佛舍利,燃指供佛,超度慈亲。予拜舍利,每日从三板起,至晚间开大静,除殿堂外;不用蒲团,展大具,每日定三千拜。忽一夜在禅坐中,似梦非梦,见空中金龙一条,飞落舍利殿前天池内,长数丈,金光晃耀。予骑上龙脊,即腾空至一处,山水秀丽,花木清幽,楼阁宫殿,庄严奇妙。见母在楼阁上瞻眺,予即大叫母亲,请你骑上龙来到西方去。龙即下降,梦即惊醒,觉得身心清爽,境界憭然,平生梦母,只此一次。从此,每有人睹舍利,皆参加,众说非一。予观多次,初见大如绿豆,紫黑色;至十月半两藏拜完,再看,大亦如前,已变为赤珠有光;再拜,急于求验,遍身酸痛,看舍利大逾黄豆,色黄白各半。至此确信舍利之因根境而示现也。”

  故知舍利之神妙不可思议。又卖者自谓佛舍利,真耶?假耶?试问今之佛舍利有如此威神力乎?真假莫辨,以之图利,难逃禆贩如来之咎。

  《梵网经》菩萨戒之轻戒第三十一条云:“佛子,佛灭度后,于恶世中,若见外道一切恶人、劫贼,卖佛菩萨父母形像……而菩萨见是事已,应生慈悲心,方便救护,处处教化,取物赎佛菩萨形像……若不赎者,犯轻垢罪。”今兹舍利即是佛之遗骨,不赎尚犯戒,况贩卖乎?

  夫盗田者,有二因缘夺他田地:一者,相言(【笺】:即告状讼于官府也);二者,作相(【笺】:即立标示界限相也)。若居士为地故,言他得胜,若作异相,过分得地,值五钱者,犯不可悔。

  【补】第页第行,此节属田处。

  【注】若以盗心,取得他人田地契约,改换名字者,犯不可悔罪。

  有诸居士应输估税而不输,至五钱者,犯不可悔。

  复有居士至关税处,语诸居士:“汝为我过此物,与汝半税。”为持过者,违税五钱,犯不可悔。

  居士若示人异道,使令失税,物值五钱,犯中可悔。若税处有贼及恶兽或饥饿,故示异道,令免斯害,不犯。

  【补】第页第行,此节属关税处。

  【补】第页第行以下二段,文多脱略。大律云:若估客语与过是物,与过者,是税物值五钱,犯不可悔(因随教盗者,亦同犯故)。若估客到关迟逻,语与过是物,税值当与半,与过者,亦尔。若云税值尽与汝者,亦尔。又云:若估客到关,示异道令过,断官税物,是税物值五钱,犯不可悔。若估客未到关,示异道令过,断官税物,是税物值五钱,犯中可悔。

  【注】凡他人借物或寄物亦应当检阅,还时亦应看,以防误会之事发生。如《五分律》卷二九云:“时跋难陀与估客共道行到关税处,估客从跋难陀借囊,密以大价珠着囊中还之;跋难陀不觉。出关已,索囊中珠,跋难陀言:‘我不取汝珠。’估客言:‘汝实不取,我向借汝囊以珠着中耳。’即还其珠。生疑,问佛。佛言:‘不犯。若欲出关,人从借物,还已应抖擞看,犯者下品罪。’”

  今时出入海关,最好不要替别人拿物品过关,并非不慈悲,恐怕招来麻烦。如以前某国有两兄弟,帮他人带东西至他国,未详细检查,而内藏毒品为海关查获,依该国法律判处死刑,屡次上诉也无法挽救,实为冤枉。

  又有居士与贼共谋,破诸村落,得物共分,值五钱者,犯不可悔。

  【补】第页第行,此节属共期处。

  盗无足众生者。蛭虫(【笺】:蛭,音质,水虫也)、于投罗虫等(【笺】:未见翻译),人取举着器中,居士从器中取者,犯不可悔,选择如上。

  【补】第页第行,此节属无足处。文云:“蛭虫、于投罗虫等”,大律作“踬虫、千头罗虫”。

  【注】蛭虫:形似蚯蚓,能刺入人畜肌肤中吸吮血液,可作药。

  选择如上:如前文之分别,离处为不可悔,未离处为可悔等。

  盗二足三足众生者,人及鹅、雁、鹦鹉、鸟等,是诸鸟在笼樊中,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余如上说。

  盗人有二种:一者,担去;二者,共期。若居士以盗心担人着肩上,人两足离地,犯不可悔。若共期,行过二双步,犯不可悔。余皆如上说。

  【补】第页第行,此节属二足处。

  【注】三足众生,颇为罕见。历史记载:大禹父鲧,治水无功,舜殛之于羽山,精魂入羽渊化为黄熊,即三足鳖。或偶而可见突变之动物,如三足鸭等,较为珍贵。

  【补】第页第行文云:“人两足离地”,大律作“过二踔”,同文云:“二双步”,丽藏本及一切经音义皆作“二叟步”,大律作“二踔”。

  【注】二踔:老年人走两步路。老年人走一步约三、四寸,走两步尚不到一尺。

  盗人有两种方法:一、担去:如古时盗匪强抢妇女,用强力绑架小孩等。二、共期:如绑架小孩时骗说:“你父亲在某地方出事了!你到我车上,我带你去。”若小孩相信此言随他去,双足移动,犯不可悔。

  盗四足者,象、马、牛、羊也。人以绳系着一处,以盗心牵将过四双步,犯不可悔。

  若在一处卧,以盗心驱起,过四双步,犯不可悔。

  多足亦同。

  若在墙壁篱障内,以盗心驱出,过群四双步者,犯不可悔。余如上说。

  若在外放之,居士以盗心念:“若放牧人入林去时,我当盗取。”发念之机,犯中可悔。

  若杀者,自同杀罪。杀已,取五钱肉,犯不可悔。

  【补】第页第行,此节属四足处,并多足处。

  【注】一般发心欲盗,本为小可悔,此处言中可悔者,有二因:一者,以印度北方接连沙漠地区,而沙漠地区是游牧民族,其一切生活衣食住行皆仰赖牛羊,若不严加禁止,则盗牛羊之事层出不穷,世尊本“刑期无刑”之旨,故加重其刑。二者,“中”字或为小字之误。

  复有七种:一、非己想,二、不同意,三、不暂用,四、知有主,五、不狂,六、不心乱,七、不病坏心。此七者,取重物,犯不可悔;取轻物(【笺】:四钱以下),犯中可悔。

  又有七种:一者,己想(【笺】:谓是己物);二者,同意(【笺】:素相亲厚,闻我用时,其心欢喜);三者,暂用(【笺】:不久即还本主);四者,谓无主(【笺】:不知此物有人摄属);五、狂;六、心乱;七、病坏心。此七者,取物无犯。

  【注】《事钞》云:“律中,具七法名亲厚: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亲友,准此量之。”

  《资持》释云:“亲厚者,无彼此也。……七法中,一、竭力代劳,为之不厌;二、己所重物,与已不吝;三、极相违恼,了无所恨;四、吐露私心,而无所隐;五、掩恶扬善,恐伤外望;六、囚系患难,多方拯济;七、贵贱贫富,终始一如。”亲厚想,表示交情很好,我的就是他的,他的就是我的;但不可单方面作亲厚想。我用他的物品时作亲厚想,他用我的物品时就不可以了,此便非亲厚。

  有一居士种植萝卜,又有一人来至园所,语居士言:“与我萝卜。”居士问言:“汝有价耶?为当直索?”答言:“我无价也。”居士曰:“若须萝卜,当持价来,我若但与汝者,何以供朝夕之膳耶?”客言:“汝定不与我耶?”主曰:“吾岂得与汝?”客便以咒术令菜干枯,回自生疑:“将无犯不可悔耶?”往决如来,佛言:“计值,所犯可悔、不可悔,茎、叶、花实皆与根同。”

  有一人在祇洹间耕垦,脱衣着田一面,时有居士四望无人,便持衣去,时耕者遥见,语居士言:“勿取我衣!”居士不闻,犹谓无主,故持衣去,耕人即随后捉之,语居士言:“汝法应不与取耶?”居士答言:“我谓无主,故取之耳,岂法宜然?”耕人言:“此是我衣。”居士言曰:“是汝衣者便可持去。”居士生疑:“我将无犯不可悔耶?”即往佛所咨质此事。佛知故问:“汝以何心取之?”居士白言:“谓为无主。”佛言:“无犯。自今而后,取物者善加筹量,或自有物,虽无人守,而实有主者也。”

  若发心欲偷未取者,犯下可悔。取而不满五钱者,犯中可悔。取而满五钱,犯不可悔。

  【笺】欲偷未取下可悔,远方便也。取而未离处,中可悔,近方便也,文缺略。不满五钱,中可悔,未失戒也。满五钱,不可悔,已失戒也。失戒须取相忏,例如杀戒中说。所有世间性罪,偿足自停,较杀业稍轻耳。

  【注】包办工程偷工减料,使建筑物倒塌,致多人死伤,此应犯杀生、偷盗二不可悔罪。又卖假药,关系人命,值五钱以上,犯不可悔罪。

  今时盗印有版权之书籍、图画,及盗拷贝有版权之录音带、录影带、磁碟片,乃至仿冒有版权之种种印刷品、商品(如电脑等),或赝品(假古董艺品、假名表等)种种,若违反著作权法者,价值五钱以上,亦应犯不可悔罪。

  【注】《四分律》:“众多人,遣一人盗五钱,多人共分;随本一分,满五通犯。”如《十诵》中,盗众多人未分物,虽多而轻,谓亡比丘轻物也。如是可知众人遣一人盗过五钱财物,分赃时,不管分到多少,皆犯不可悔。又此物价值,以作案时地之价值为准。时间有春季和秋季不同,地点有台湾和大陆不同。

  【注】教人盗取戒相表:如第一行教人盗过五钱,结果得五钱,教者、盗者二人俱结根本罪,余详表所明。

  盗心(教人盗) 结 果 结 罪

  过五钱 得五钱 二俱根本罪

  过五钱 得减五钱或不得 二俱可悔罪

  五钱 过五钱 二俱根本罪

  五钱 得减五钱或不得 二俱可悔罪

  减五钱 得过五钱、满五钱 盗者重罪,教者中罪

  减五钱 得减五或不得 二俱可悔罪

  过五钱或五钱 取异物满五钱 盗者重罪,教者中罪

  过五钱或五钱 异处取物满五钱 盗者重罪,教者中罪

  过五钱或五钱 彼谓使取物,无盗心取五钱或过五钱 取者无罪,教者重罪

  教人取物

  (无盗心) 彼谓教盗取,得五钱或过五钱 盗者重罪,教者无罪

  【补】若借人物,久而不还,回为己有者,即得盗罪。

  【补】律藏载盗戒最繁,多至数卷,可见是戒护持非易。

  【注】今人于邮局寄信时,以纸币加入信内;或寄印刷物时,在邮局不允许的情况下,以信加入印刷物内,悉犯盗税罪。

  【注】犯罪要件:

  一、他物。

  二、他物想。

  三、盗心。

  四、兴方便取。

  五、值五钱。

  六、举离本处。

  【补】境想

  【补】开缘

  一、与想(谓彼已与己)。

  二、己想(谓是己物)。

  三、同意(亦云亲厚想。素相亲厚,闻我用时,其心欢喜)。

  四、暂用(不久即还本主)。

  五、谓无主(亦云粪扫想。不知此物有人摄属)。

  六、狂乱坏心。

  ③ 淫戒

  佛告诸比丘,优婆塞不应生欲想、欲觉,尚不应生心,何况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

  【笺】于欲境界安立名言,名为欲想。于欲境界忽起寻求,名为欲觉。由欲不遂,而起于恚,欲之与恚,同依于痴,三毒既具,则为一切结缚根本,违清净行,能招此世他世苦报,故名不净恶业也。

  【补】第页第行,文云:“不应生欲想、欲觉”。律论释云:欲想者,身口不动,但心想女人。欲觉者,心既瞢醉,身体(-目+登)瞢。

  【注】欲想:心中想女众之身体特征(如胸、臀等),若继续联想下去,身心如痴如醉而起寻求,称为欲觉。若由欲已遂,欲海难填故而起贪,不得又生恚,三毒轮转,永不停息。

  是中犯邪淫有四处:男、女、黄门、二根。女者,人女、非人女、畜生女。男者,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亦同于上类。

  【注】黄门:男根损坏之人。《十诵律》卷二一,将黄门分为五种:

  一、生黄门:天生即不能行淫者。

  二、半月黄门:半月能淫,半月不能淫者。

  三、妒黄门:见他人行淫,男根方能勃起者。

  四、变黄门:欲行淫时,忽失男根者。

  五、形残黄门:生已腐烂,或因虫啖等而截去男根者。

  戒律规定上述诸人皆不能出家受具足戒。

  若优婆塞与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处行邪淫,犯不可悔。

  若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二处行淫,犯不可悔。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笺】:远方便也);若二身和合,止不淫,犯中可悔(【笺】:近方便也)。

  【笺】淫戒以三缘成不可悔:一、淫心:谓如饥得食,如渴得饮,不同热铁入身,臭尸系颈等;二、是道:谓下文所明三处;三、事遂:谓入如胡麻许,即失戒也。

  【注】犯根本罪前有三种方便罪,说明如下:《事钞》云:“分约淫戒以明。如内心淫意,身口未现,名远方便,此犯下罪(下品可悔罪);二、动身口,未到前境,名次方便,犯中罪(中品可悔罪);三者,临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犯处已来,名近方便,是重中罪(中品可悔罪)。”

  以淫戒来说明这三种方便。内心起了行淫的念头,尚未表现在身、口的动作上,这叫做远方便,这时是犯下品的罪。念头一起,就算犯罪了,所以要特别注意这一点。真真正正的佛弟子,起心动念都要小心,如果起了淫念之后,接着动了身口,就是开口向对方讲,或者身体向着行淫的处所走去。

  “未到前境”,就是尚未到达那个行淫的地点时,这叫做次方便,这时犯的罪,是中品罪,比远方便所犯的罪重一点。如果起了淫念之后,发动身口的动作,到达了行淫的地点,“身分相交”,男女双方的身体已经抱在一起,“未至犯处已来”,但是尚未交媾,还未犯到淫戒的根本入如胡麻许(毛头许),这时是近方便。

  《戒学浅谈》云:我来讲个有关远方便、次方便、近方便的故事给你们听,希望能加深你们对前方便的了解。记着,在三种方便中,能止处就要马上停止,不要继续向前进,以免犯到根本。中国人有句话:“举头三尺有神明”,我们每个人头顶上都有神明。

  又有另外一种说法:“举头三尺有青天,人可欺,天不可欺。”这句话是叫我们时时刻刻检讨自己的起心动念、所作所为,要止恶行善。佛家的说法:“每个人身上有两个神,一个叫‘同名神’,另一个叫‘同生神’。同名神是男的、是白的,是记善的神;同生神是女的、黑的,是记恶的神。我们任何一个起心动念,是善是恶,他们都会记下来。所以我们最好不要随便起心动念,以免造恶因。万一造了恶因,就要赶快回头,不要一直犯戒下去,乃至破戒。

  《无量寿经》说:“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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