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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悟之路》第二十三章 佛陀怎样看待创世主—上帝

发布时间:2023-09-06 13:17:55作者:修行

数落你梵天的非正义,你创造了掩盖错误的世界。

——《本生经》

巴利语中,相当于其它宗教创世上帝一词的是Issara(梵文Is-vara),毗湿努或梵天。

佛陀在好多场合中,否定了永恒灵魂的存在,只在为数不多的情况下否定了创世上帝。但是,佛陀从来没有承认创世上帝的存在,无论它是一种力量或一有情。

虽然说,佛陀没有置超人的上帝于人类之上,有些学者则说佛陀在此特别重大的矛盾问题上保持了特有的沉默。以下的摘录将明白无误的表明佛陀对创世上帝观念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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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支部》中,佛陀说出了流行于当时的三种不同思想,其中一个就是:“一个人无论经历快乐、痛苦或不苦不乐,此等全是上天的造作。”(1)

根据这种观点,我们是创造者的意志所造。我们的归宿完全掌握在他的手中。我们的命运由他预先制定,而他给予被创造者所谓的自由意志则是一彻头彻尾的谎言。

在《尼乾经》中,佛陀驳斥了这种宿命论的观点。他说:“故尔,由于上天的造作,人们成为凶杀者、偷盗者、不贞洁者、谎言者、谤言者、恶语者、贪欲者、歹毒者、邪见者。因此,对于那些由上帝创造出来的人,他们既没有希望也没有能力和必要作此事或不作彼事。”(2)

在此经典中,佛陀讲到了从事自我苦修的天衣派行者,评说道:“诸比丘,若有情众生经历的苦乐为上帝创造,那么,此等天衣派行者一定是由邪恶的上帝创造的。因为,人们得承受如此悲惨的痛苦。”

《坚固经》(3)讲述了一个喜好打听的比丘同所谓的创世者之间一段幽默的对话。一位比丘,希望弄懂物质存在的终结,来到大梵天王前,问道:

“朋友,于何处地水火风四大消失,不留任何痕迹?”对此,大梵天回答道:“出家人,我是梵天,大梵天王,最上有倩、无上者、天主、得胜者、统领者,一切过去未来诸有情之父。”

比丘又一次重复了他的问题,大梵天王再一次给予同样教条的回答。

当比丘第三次提出这个问题时,大梵天王一手抓住他的手臂,把他拉到一旁,开诚布公地说道:

“出家人,这里的天人都这样认为:梵天见一切,知一切,洞察一切。但是,出家人,我不知道此地水火风消失于何处,不复存在。所以,出家人,你舍离佛陀,妄想在其它地方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这实是一种罪恶。回去吧,出家人,回到祈愿者的身边,向他请教这个问题。按照祈愿者的解释而信仰。”

追溯所谓创世者大梵天王之初,佛陀在《阿逸夷经》(4)中说:

“诸弟子,此有情第一个出身(在一新世界诞生中),如是想:‘我是梵天、大梵天、毁灭者、一切见者、施一切者、世界之主、造作者、创世者、天主、施予者、我之主,现在将来一切有情之父。此间有情皆我所创生。为何如此?因为先前我曾如是想:其他有情或许也会来到此等生命世界。这就是我意念之声,此等有情果真出现。’”

“这些自他而后生的有情众生也如是思:‘此应供者一定是梵天、大梵天、征服者、一切见者、施一切者、世界之主、造作者、创世者、天主、施予者、我之主、现在将来一切有倩之父。\’”

“诸弟子,于此,第一个出现于此世间之有情生存时间长,相貌较庄严。力量较大,但在他以后而生的有情则生存的时间较少,相貌一般,力量较小。诸弟子,若有情从彼界而亡,来生此界,如是来已,其人或许离弃在家生活而出家,如是出家、勤勉、精进、虔诚、实在、富有智慧,速证喜乐禅定,以此喜悦之心,忆想前生之处,但不再记得比此前生更早之事。其人即说:‘彼是应受恭敬之梵天,征服者、一切见者、施一切者、世界之主、造作者、创世者、天主、施予者、我之主、现在将来一切有情之父。我们由他而生,他是常一,永恒不变。他将永远永远存在。但是,由他创造而来此世间的我们都是无常的、变化的、不定的、短暂的、注定要消亡的。’”

“如是万物之初有所定。此正如你所宣说的传统学说,即为,此乃梵天、天主所为。”

在《般达龙本生故事》(5)中(543),菩萨这样质问创世者所谓的神圣公正:

“有眼之人皆能见到疾病,

梵天为何没把所创造之人塑造好?

如果他法力无边,

为何他又很少伸出他祝福之手?

为何他创造之人又都惨遭痛苦?

为何他不给他们施予快乐?

为何欺骗、谎言和无知如此盛行?

为何虚伪如此嚣张?真理和正义如此衰落?

数落你梵天非正义,

创造了容纳错误的世界。”

在《大菩提本生经》(6)中(528),菩萨反驳了一切皆是万能者所造的理论,他指出:

“若有万能之主的存在,

支配一切众生的苦乐和善恶,

此天主沾满了罪恶。

人类只能按其意志行事。”

[注]

(1)《增支部》,第一品,第174页;英译《增支部》,第一品,第158页。

(2)《中部》,第二品,第一百零一经,第222页。

(3)《长部》,第一品,第二经,第221页。

(4)《长部》,第三品,第二十四经,第29页;《佛陀的教诲》,第三品,第26,27页。

(5)《本生故事》,第六卷,第110页。

(6)同上。V,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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